2025 年 7 月 7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2025 年第 17 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这一公告的发布,尤其是其中第七条规定,在出口业务领域引发了强烈震动,“买单出口” 这一长期存在的操作模式或将成为历史。
新规要求,以代理(含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必须同步报送《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
表中需逐单清晰列明实际委托出口方的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对应出口货物金额。
哪怕存在多级代理,最终报关代理也必须直接填报真实货主信息,让 “货主隐身” 成为历史。
这一规定直接穿透了以往复杂的代理出口链条,让实际货主信息无所遁形。
若代理企业填报的并非实际生产方信息,如填报报关行、货代公司等,或者未准确填报,税务机关将直接视其为自营出口。这意味着代理方需承担该笔出口金额的全额企业所得税。
举例来说,若一笔出口额为 1000 万元,按照 25%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代理方将可能面临高达 250 万元的所得税缴纳责任,倒逼代理企业坚决拒绝买单业务。
政策清晰指出,“实际委托出口方” 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货物所有权控制者 |
二是境内从事生产或购销的主体 |
这一界定进一步压缩了 “买单出口” 通过模糊主体概念来逃避监管的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虽然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正式启用,但申报范围却涵盖了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的全部出口业务。
这意味着,即使是上半年已经完成的出口业务,也被纳入了此次严格的监管射程之内。
“买单出口” 在过去的外贸领域并不鲜见。一些无进出口权的企业或个人,通过购买他人出口资质、伪造报关单等手段,以 “借壳” 方式完成货物出口。
在传统的买单模式中,实际货主借用他人资质出口,既不确认收入,也不纳税;而代理企业仅就微薄的代理费纳税,导致大额出口收入长期脱离所得税监管,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新规实施后,买单出口的生存空间被彻底挤压:代理方不敢接单,实际货主无法隐身,多级代理的信息传导链被强制透明化。
此外,五部门(税务、海关、市监、商务、财政)联合监管,企业注销需税务清税证明,彻底阻断了 “开票公司短期注销逃税” 的路径。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 2025 年第 17 号公告的实施,外贸出口行业即将迎来一场深刻变革。在这场变革中,合规者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而违规者将被市场所淘汰。
让我们携手共进,拥抱变革,共同开创外贸出口行业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