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实施增值税新规:非现金支付抵扣门槛降至500万盾
2025年7月1日,越南政府正式颁布第181/2025/ND-CP号法令,规定企业购买商品和服务金额达500万越南盾及以上(含增值税)的,必须持有非现金支付凭证方可进行税款抵扣[[1]]。
根据法令第26条,非现金支付凭证是指通过银行或支付中介服务提供商进行汇款的证明文件。现金存入卖方账户不视为合规支付方式。
适用情况及特殊抵扣规定
在以下情形中,企业仍可享受增值税抵扣权益:
- 采用购进与售出货物价值相抵的方式购买商品时,合同需明确付款方式,并完成数据比对和确认。
- 债务抵消、第三方抵扣债务等情况,需具备三方债务抵扣记录作为依据。
- 如通过第三方非现金支付(包括卖方指定的收款人),合同须书面明确且第三方为依法经营主体。
- 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情况下,若尚未到付款时间点,企业可在无支付凭证的情况下暂行抵扣。
- 同一天多次购买合计金额达到500万越南盾的,也必须提供非现金支付凭证。
免征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类型
第181/2025/ND-CP号法令明确了不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项目:
- 未加工或仅常规初加工的农业、渔业、畜牧业产品;
- 公共财产类住房转让;
- 土地使用权转让;
- 金融、银行、证券及商业相关服务;
- 殡葬服务;
- 使用人民捐助和人道主义援助资金开展的社会公益性建设维护活动;
- 教育、职业培训教学活动;
- 出版物及相关文化产品;
- 公共交通客运;
- 进口科研、油气开发及生产所需的专用设备;
- 人道主义援助、无偿援助进出口货物;
- 过境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等特定贸易形式。
纳税人群范围明确
根据该法令第三条,纳税人主要包括:
- 依法注册的企业、组织、合作社等经济实体;
- 外商投资企业、跨境合作经营者;
-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组织;
- 在越无常设机构但通过数字平台向越南用户提供服务的外国供应商。
对于从事免税项目的企业,在无特殊规定情况下,其进项增值税不可抵扣,但适用0%税率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