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16号公告《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四类措施商品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调整了加工贸易手(账)册、保税核注清单等单证的申报填制要求。
一、背景说明
此前,海关总署联合多部门发布了2025年第83号公告,明确了对四类措施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及区外加工贸易中的管理要求。此次第116号公告是对相关系统进行升级后发布的具体操作规范。
二、专用手(账)册填报规范
1. 哪些业务需使用专用手(账)册?
企业涉及境外保税进口的四类措施商品或从其他专用手(账)册转入未加工的同类商品及其成品用于加工贸易、保税物流等业务时,应在金关二期系统中设立专用手(账)册(包括B、C手册和E、L、TW、TG、TH、H账册),但不适用于委托加工账册、不作价设备手册、区内设备账册。
2. 专用手(账)册与普通手(账)册区别:
(1)专用手(账)册表头新增“重点标识”字段并填写为“1”,普通手(账)册为空;
(2)专用手(账)册料件表体增设“来源标识”字段,并根据料件来源分为四类:
三、保税核注清单填报要点
(1)专用手(账)册下设核注清单“来源标识”字段,其值需与对应手(账)册一致。
(2)保税流转填报应满足特定配对条件,例如专用手(账)册转入成品需转出方标注“4”,普通手(账)册转入料件需标注“2”或“3”。
(3)对于内销情形,依据企业类型区分征税方式,如综合保税区内非增值税试点企业可选择“选择性征收关税”方式报关。
四、物流企业简单加工业务规范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物流企业不得开展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业务,相关成品编码和原产地需与对应料件保持一致。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四类措施商品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原则上须复运出境或销毁;
(2)企业因销毁处理获得收入时应如实申报,按“后续补税(代码9700)”申报;
(3)料件虽不属于四类措施商品但加工后成品属于此类的业务纳入普通手(账)册管理;
(4)已在原手(账)册中使用的食糖及其他加征关税商品,可在原手(账)册执行完毕,必要时可申请转入专用手(账)册,但需通过调整类核注清单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