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执行之前,总署又解读了下116号公告,咱来再学习下吧
上海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协会
2025-06-11 20:09

海关总署调整四类措施商品加工贸易申报规范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16号公告,进一步明确涉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四类措施商品的申报填制规范要求,旨在加强对相关商品的管理,并与此前发布的2025年第83号公告实现制度衔接。

一、专用手(账)册填报要求

企业开展涉及境外保税进口四类措施商品、从其他专用手(账)册转入未经加工的四类措施商品及其加工成品的相关业务,应开设专用手(账)册。该类手(账)册在金关二期保税监管系统中进行登记,包含B、C手册和E、L、TW、TG、TH、H账册。委托加工账册、不作价设备手册、区内设备账册无需设专用。

与普通手(账)册相比,专用手(账)册有以下不同:

  • 表头增设“重点标识”栏目,填报“1”以区别普通手(账)册。
  • 料件表体新增“来源标识”字段,根据物料来源填写1、2、3、4。
  • 成品表体“来源标识”栏目留空,料件及成品的“原产国(地区)”为必填项,且不允许归并。

二、保税核注清单填报规范

专用手(账)册下的保税核注清单亦新增“来源标识”字段,其与“原产国(地区)”需保持一致。涉及保税流转、内销的核注清单须按具体规范执行填报。

三、物流企业加工业务限制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内涉及四类措施商品的物流账册,不得开展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业务,加工后的保税成品编码和原产地须与其料件保持一致。

四、边角料、残次品及副产品处理

四类措施商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应复运出境或销毁,其中:

  • 来源于标识为“1”或“4”的保税料件,禁止内销;
  • 来源于“2”或“3”的保税料件,若能分开管理,可办理内销手续。

五、销毁处置规定

企业申请销毁处理专用手(账)册项下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或受灾保税货物,应如实申报销毁所得收入并依法征税,报关时备注栏注明“专账销毁获得收入征税”。

六、非四类措施原料加工后成品类别问题

对于加工后成品被认定为四类措施商品的情形,仍纳入普通手(账)册管理,内销时按照实际状态征税。

七、已有存量商品管理规定

对公告实施前已进口的四类措施商品,包括已在账册中标记管控标识的商品、已进入物流账册或仍在执行中的关税配额管理商品,原则上继续执行原有政策直至完成使用,企业可选择将其转至专用账册执行。

来源:关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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