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16号公告,进一步明确涉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四类措施商品的申报填制规范要求,旨在加强对相关商品的管理,并与此前发布的2025年第83号公告实现制度衔接。
企业开展涉及境外保税进口四类措施商品、从其他专用手(账)册转入未经加工的四类措施商品及其加工成品的相关业务,应开设专用手(账)册。该类手(账)册在金关二期保税监管系统中进行登记,包含B、C手册和E、L、TW、TG、TH、H账册。委托加工账册、不作价设备手册、区内设备账册无需设专用。
与普通手(账)册相比,专用手(账)册有以下不同:
专用手(账)册下的保税核注清单亦新增“来源标识”字段,其与“原产国(地区)”需保持一致。涉及保税流转、内销的核注清单须按具体规范执行填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内涉及四类措施商品的物流账册,不得开展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业务,加工后的保税成品编码和原产地须与其料件保持一致。
四类措施商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应复运出境或销毁,其中:
企业申请销毁处理专用手(账)册项下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或受灾保税货物,应如实申报销毁所得收入并依法征税,报关时备注栏注明“专账销毁获得收入征税”。
对于加工后成品被认定为四类措施商品的情形,仍纳入普通手(账)册管理,内销时按照实际状态征税。
对公告实施前已进口的四类措施商品,包括已在账册中标记管控标识的商品、已进入物流账册或仍在执行中的关税配额管理商品,原则上继续执行原有政策直至完成使用,企业可选择将其转至专用账册执行。
来源:关务发布